破產清算程序的終結後清算小組還要做什麼?

一、破產還債程序終結後清算組還要做什麼工作

破產清算程序的終結後清算小組還要做什麼?

破產還債程序終結後,清算組應當向破產還債企業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後,由管理人執行。

管理人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實施多次分配的,應當公告本次分配的財產額和債權額。管理人實施最後分配的,應當在公告中指明,並載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第一百一十七條對於附生效條件或者解除條件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

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提存的分配額,在最後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成就的,應當分配給其他債權人;在最後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未成就的,應當交付給債權人。

第一百一十八條債權人未受領的破產財產分配額,管理人應當提存。債權人自最後分配公告之日起滿二個月仍不領取的,視爲放棄受領分配的權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第一百一十九條破產財產分配時,對於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二年仍不能受領分配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二、按破產法的規定,破產程序終結後還有以下事項:

1、在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管理人應持人民法院作出的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債務人企業的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2、對於債務人企業而言,在管理人辦理完註銷登記之後,破產企業的法人主體資格歸於消滅。

3、管理人於辦理註銷登記完畢的次日起終止執行職務。但是如果還存在未完結的訴訟或者仲裁的,管理人仍需要處理遺留事務,並不能在此時就終止執行職務。

4、對於債權沒有得到清償或者沒有完全得到清償的破產債權人而言,在破產程序終結之後,無權向破產企業的出資人或者股東提出償債請求。

5、破產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之後,對債權人未依破產清算程序獲得清償的債權,應當繼續承擔清償責任。

6、破產程序終結後又新發現破產財產的,應按照程序在債權人之間按比例分配。在有的國家稱爲“債權的追加分配”。

7、對破產清算案件審理中的漏洞,如破產欺詐等行爲被發現,法院仍可受理,並採取適當措施對利益受損人予以救濟。

8、破產清算案件終結後有關破產案件賬冊、卷宗材料的保管。在有的國家由法院租倉庫來存放這些資料,有的是永久保管,有的是一定期限的保管。由於破產案件涉及公共利益事宜,由納稅人出資來儲存對市場交易信用鏈條頗爲重要的破產賬冊、卷宗材料是必要的。

破產清算的過程是爲了處理公司的資產情況。用清算後剩餘的資產償還債務,等到資產也處理了之後,還需要對公司進行註銷。整個過程需要一定的流程和時間,如果大家還想了解更多詳細內容,可以諮詢我們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