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程序不合法的清算組責任承擔是什麼?

一、清算程序不合法的清算組責任承擔是什麼?

清算程序不合法的清算組責任承擔是什麼?

清算程序不合法的,由清算組承擔有關責任。成立清算組很多時候是由法院方面成立,只有符合標準的人才能擔任清算組的成員,之後清算組成員在履行自己職責時,也要嚴格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否則的話就會導致行爲無效,嚴重的甚至還會構成刑事犯罪。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清算組成員在執行管理、清理、估價、變賣公司財產過程中難免不會有人徇私舞弊,從中得利,要求清算組成員不得賄賂、不得有其他非法收入,如在清算期間,清算組成員實施了非法行爲,知情者應當舉報。

二、《企業破產法》對於破產清算的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債務人稱爲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爲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爲破產債權。

第一百零八條 破產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並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爲債務人提供足額擔保或者爲債務人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

(二)債務人已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

第一百零九條 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條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權利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爲普通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爲普通債權。

第一百一十一條 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管理人應當按照債權人會議透過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適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

第一百一十二條 變價出售破產財產應當透過拍賣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破產企業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變價出售。企業變價出售時,可以將其中的無形資產和其他財產單獨變價出售。

按照國家規定不能拍賣或者限制轉讓的財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處理。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進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對於破產程序的辦理,是需要按照規定的方式和方法來組織清算的,具體情況下對於清算的具體適用情況還需要由雙方協商來進行處理和認定,如果對清算的具體情況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