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清算或清算瑕疵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的,其在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檔案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的,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註銷登記的,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九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註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公司未清算或清算瑕疵的法律責任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