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時股東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2)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189條規定: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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