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清算股東責任包括什麼?

一、公司未清算股東責任包括什麼?

公司未清算股東責任包括什麼?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首先要承擔作爲董事、進階管理人員的責任。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 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超出登記機關覈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2、 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義務有哪些

作爲公司股東,應當根據出資協議、公司章程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相應的義務。這些義務主要包括:

1、出資義務。

這是股東最主要的義務。股東應當根據出資協議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向公司出資的義務。出資協議或公司章程約定爲出資需一次繳納的,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約定爲公司成立後分期繳納的,股東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按時繳納出資。對以實物特別是不動產、設備等和知識產權出資的,股東應當依相關規定辦理財產的權利轉移手續,使公司取得出資物的合法權利並能有效行使該權利。股東逾期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已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對於已繳納給公司的出資財產,股東不能抽回。

股東不得抽逃出資。所謂抽逃出資是指向公司出資後又以各種名義或者手段將出資從公司轉移,包括下列情形:

(1)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帳戶驗資後又轉出;

(2)透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

(3)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4)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5)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爲。

2、參加股東會會議的義務。

參加股東會會議既是股東的權利,同時也是股東的一項義務。股東應當按照公司機構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股東會會議,不能親自參加時可以委託其他股東出席股東會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3、不干涉公司正常經營的義務。

股東依據公司章程規定的關於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權限以及公司法規定的股東權利行使權利,應當尊重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各自履行自己的職責,不得干涉董事會、經理的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不得干涉監事會的正常工作。

4、特定情形下的表決權禁行義務。

公司爲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被提供擔保的股東或者受被提供擔保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關於該事項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表決。這稱爲利害關係股東表決權的排除。

5、不得濫用股東權利的義務。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進階治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

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並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對於股東,是要對公司承擔一定的責任和義務的。參加股東會會議既是股東的權利,同時也是股東的一項義務。股東應當按照公司機構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股東會會議,不能親自參加時可以委託其他股東出席股東會會議並行使表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