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對債權人的責任包括什麼?

一、公司清算對債權人的責任包括什麼?

公司清算對債權人的責任包括什麼?

清算組及公司股東、董事、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承諾清算的第三人等對公司債權人負有法定義務,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上述人員若有違反義務,應當承擔民法上的侵權賠償責任。

1、清算組及其法律責任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清算組妨礙清算的,應對債權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1) 清算組未履行向債權人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的;

2)清算組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

3)清算組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法律責任

上述人員也稱清算義務人,其妨礙清算的,應對債權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1)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滅失,在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2)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檔案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註銷登記的。

3、未出資或出資不足的股東或發起人及其法律責任

按時足額繳納註冊資本是股東或發起人的主要義務,但現實中,由於各種原因,公司登記時仍然存在股東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註冊資本的情形,或依法應當分期繳納的註冊資本沒有按期繳納。

註冊資本是公司的財產,因此,清算時未繳納的出資應當作爲清算財產,債權人可以要求未繳出資股東以及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承諾清算第三人及其法律責任

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門的註銷登記中承諾償債的,承諾清算第三人應當對債權人承擔償債責任。

二、公司清算案件中債權人權利

1、更換清算組成員

清算案件當中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成員可在有關人員或機構中產生: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2、債權申報權

清算組成立後10日內應當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範圍在全國或者註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這是清算組的法定告知責任。若違反上述規定履行通知和告知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受清償,債權人有權要求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債權人在收到清算組通知後,應當自接到通知後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說明債權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3、債權異議覈定與請求人民法院確認權

公司清算時,債權人對清算組覈定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清算組重新覈定。清算組不予重新覈定,或者債權人對重新覈定的債權仍有異議,債權人可以公司爲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請求確認之訴,由人民法院判決確認。

4、補充申報債權與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

債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申報債權,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指清算報告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完畢)補充申報的,清算組應予登記。債權人補充申報的債權,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中依法清償。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不能全額清償,債權人主張股東以其在剩餘財產分配中已經取得的財產予以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債權人因重大過錯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債權的除外。

5、債務清償方案確認權

從保護債權人角度出發,清算組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可以與債權人協商製作有關債務清償方案。我國《公司法》第188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週轉不靈,那就會面臨倒閉。則後續就會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是對於債權人保護作出了重要規定,由此可以看出,公司清算時對債權人的保護是公司法及相關法律當中的一個重要問題,我國的法律賦予了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