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清算方案包括哪些?

一、有限責任公司清算方案包括哪些

有限責任公司清算方案包括哪些?

清算是爲了了結現存的法律關係,處理剩餘財產,使公司歸於消滅的法律過程。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1、成立清算組。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債權申報和登記。

4、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5、分配財產。

法定分配順序應當是:

(1)支付清算費用;

(2)支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5)清償完畢上述款項後仍有剩餘財產的,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有限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6、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二、公司清算組織的產生。

1、會決議解散公司的清算組織。

根據《公司法》第191條規定,公司在股東會決議解散的情況下,“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其人選;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指定清算組成員,進行清算”。因此,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的情形下,清算組織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

2、命令公司解散的清算組織。

根據《公司法》第192條規定:“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因此,政府命令公司解散的情形下,清算組的組成人員不是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而是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並在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共同參與下進行清算,以示政府對清算過程的參與與監督。

三、公司清算的特殊司法保護問題。

公司清算期間,債權人基於自身利益,會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資產將處於一種不穩定狀態。清算公司資產不穩定狀態顯然使清算組無法制作清算方案,更無法對債權人作出公平清償。對此問題如何解決,《公司法》也未作規定,筆者建議,對依法進行清算的公司應作特殊的司法保護,即在清算期間凡是以清算公司爲被告、被上訴人、被申訴人、被執行人的案件,法院均暫時中止受理、審理或執行,以使清算公司的清算工作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