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法人故意拖延清算的責任包括什麼?

一、公司解散法人故意拖延清算的責任包括什麼?

公司解散法人故意拖延清算的責任包括什麼?

(一)清算組妨礙清算的侵權賠償責任

1、清算組未履行向債權人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公司債權人可以主張。

2、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股東或債權人可以主張。

3、清算組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和債權人可以主張。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即清算義務人)妨礙清算的侵權賠償責任

1、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滅失,在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2、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檔案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註銷登記,上述責任主體承擔責任。

(三)股東或發起人出資不足的補充連帶責任

未繳出資股東以及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承諾第三人的補充連帶責任

未經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在工商登記部分承諾承擔法律責任的第三人可以承擔民事責任。

(五)內部責任分清

上述責任人爲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數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主張其他人員按照過錯大小分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以支援。

二、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序是怎樣的

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序是:

1、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爲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彙報工作;

3、破產財產分配。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透過,報人民法院批准後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4、清算終結。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彙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並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5、註銷登記。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爲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原公司登記。

三、公司清算期間的訴訟主體

1、從民事訴訟法關於當事人的規定角度考量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爲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根據該規定,目前在我國可以作爲民商事訴訟主體的當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破產企業清算組的性質及功能決定了其不屬於公民和法人的範疇。其是否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他組織”範疇,可以結合有關民商事訴訟中其他組織的規定標準來確認。

2、從民商事法理角度考量

破產企業清算組不是一個離開破產企業而獨立存在的組織或機構,它屬於破產企業內部的特殊表意機關(代表機關)和執行機關。企業進入破產宣告程序且破產企業清算組成立後,破產企業的法人資格在清算結束前並沒有終止或消滅,甚至經人民法院或清算組同意其仍可繼續進行必要的生產經營活動。即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後,在其法人資格消滅前,其仍享有一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儘管破產企業法人的代表機關和執行機關是破產企業清算組,但破產企業清算組從事民事活動所產生的法律效果卻由破產企業來承擔。破產企業清算組行使的職能有些類似於企業破產前的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會等企業內部機構行使的職能。

公司清算過程中有很多的法律問題,也會涉及到很多的債權和債務問題。因此瞭解公司清算過程中的法律問題,有利於我們更加了解公司的內部的流程和債權債務的運作方式。公司是一個複雜的社會主體。會涉及到各種的權利義務關係,此時如果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的話,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