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法人責任承擔責任包括什麼?

1、民事責任則是違反民法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爲原則上代表着公司行爲,具有整體意志的屬性。

分公司法人責任承擔責任包括什麼?

2、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因自身原因或公司原因,觸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

關於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民事責任承擔。《公司法》第14條第1款:“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這一規定,明確了分公司民事責任的歸屬,即分公司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一切行爲的後果及責任由隸屬公司承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提供的保證無效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

由此可見,分公司不具備法律意義上的法人,所說的公司法人相當於負責人的地位。

分公司負責人在法律上一般不對外承擔責任,只是相當於總公司一個部門。《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範圍。相對於總公司而言,分公司在法律地位上相當於公司的一個職能部門,分公司的負責人則相當於部門經理。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一般不得超過總公司的經營範圍。故法律上,分公司的負責人的權限亦受總公司的章程的約束,負責人亦需要遵守公司治理結構如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由於分公司在法律地位上,相當於總公司的一個職能部門,因此總公司以其自身名義授權分公司中非負責人作爲簽約代表,並無不可。但是,由於被授權的分公司員工不是法定的代表人,可能會帶來如下法律風險:

1、簽約權限衝突的風險。由於分公司負責人在法律上有對外代表分公司進行簽約的權利,分公司負責人的簽字一般亦對分公司具有約束力。因此,若總公司將簽約權授予非負責人的其他員工,則需要明確約束或者禁止分公司負責人的簽約權,但此類約束只能在公司內部生效,對外不能對抗簽約相對方。

2、表見代理的風險。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爲有效。若總公司將簽約權授予非分公司負責人的其他員工,但該員工被終止代理權甚至與公司終止勞動關係後,總公司未及時告知交易相對方其無代理權的情況,該員工與交易方所籤合同仍然成立並有效。

分公司的負責人對分公司的經營活動負有法律上的責任,在公司發生經濟或者刑事案件風險時,依法需要承擔刑事或者行政上的責任。

在我國的公司的組織架構中,分公司是企業一個特別的存在,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因此也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法人,但是對外卻往往有獨立經營資格,關於分公司法人要承擔什麼責任,其中所說的分公司的法人也就是我們所知的負責人,依然對公司經營承擔一定的民事、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