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公司破產清算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公司未經清算就註銷,債務應如何處理

未經公司破產清算法律後果是什麼?

目前一些地方人民法院簡單地將案件終止了結並不妥當,當事人也並非只能就此放棄債務追索。就法理而言,公司終止並不意味着公司清算義務和責任的完全解除。債權人可以也應該以公司股東爲被告提起訴訟,而提起訴訟的根據則在於公司股東所應承擔的清算義務。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其人選。"由此可見,公司的清算義務是由股東承擔的,除破產清算由人民法院組織外,其他情況下,股東必須自行組織清算。在公司被強行註銷、法人資格不存的情況下,股東仍可以以其個人名義並作爲民事主體履行其清算的義務。在實體上,公司被註銷後,其財產當然應分配於公司的股東,事實上,一般情況下,公司的財產也的確被股東所分配或佔有。本來透過正常的清算程序,在公司負債大於資產的情況下,股東是不可能獲得任何剩餘財產的,而由於未進行清算,使得股東獲取了公司的財產,但卻未承擔任何公司的債務。因此,以股東爲被告,要求其承擔債務清償責任,完全合情合理。即使在公司被註銷之後,股東並未從公司實際取得任何財產,同樣可以要求股東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爲正是由於股東未履行清算義務,才導致了公司財產的流失或被他人侵佔,股東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過錯責任。至於在此股東承擔財產責任的範圍則應取決於公司被註銷時的實有資產數量和股東應訴時的舉證情況,如果股東能夠證明公司註銷時的資產數量,則應以此資產作爲股東財產責任的範圍。

二、公司破產清算的法律後果

如果公司註銷後以股東爲被告,那麼會出現這種問題,假設上市公司因故被註銷,則全國數萬股東可能會成爲被告,這在司法實踐中是無法實現的。或者我觀點有不足之處,但並非沒有可能。另外,公司法192條規定關於由清算組由股東組成,這設定的是一種義務呢,還是一種權利。如果是股東的一項義務,趙先生所述或有理由,但如果是一項權利,那當然股東就有一種選擇,當股東沒有履行時未必就要承擔責任。

公司的成立需要股東的出資,公司的發展需要股東會的決策,因此,公司決定破產解散也需要股東會進行決策後向法院提交申請,進行破產清算後才能宣告破產並進行註銷。破產清算有正規的操作流程,破產清算的過程中清算小組接管公司,做清算工作並按償清順序償還債務。公司實際控制人不得私自做任何操作,未經公司破產清算法律後果由當事人自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