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後個人債務在法律上是怎麼說的

一、公司對個人的債務

破產清算後個人債務在法律上是怎麼說的

如是產清算後個人債務中的債務是指公司的對個人的債務,公司破產的話,只能在破產財產內進行清算,應當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及時申報債權。

企業破產的,用企業的破產財產償還所欠債務。破產企業沒有財產償還的,債務消滅。企業破產程序中,債務清償按《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順序分配。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進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二、公司法人個人對外的個人債務

如是破產清算後個人債務中的債務是指公司法人代表個人對外的個人債務,那還是以其個人財產進行償還,公司和法人代表個人是兩個獨立的主體。

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債權人只能向法院起訴,以合法的方式來強制債務人清償債務。通常情況下債權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強制權的,包括扣押財產的行爲。但這也不是絕對的,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債主可以扣押債務人的財產。下列兩種情況下是允許債權人扣押財產的: 1、按合同約定一方佔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佔有人有權扣押該債務人的財產。 2、當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財產物爲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便可扣押抵押物,並可以抵押物的價值優先實現自己的債權。

三、法條參考:

《破產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債權的債權人,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佈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綜上所述,當企業對個人欠有債務,那麼只能在破產財產內進行清償;如果是企業法代表個人對外欠債,那麼以其個人財產進行償還。以上這些是本站小編從個人債務理解的兩方面對破產清算後個人債務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尋求法律服務您還可以透過訪問本站網站獲取更多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