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的條件和程序是什麼

一、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的條件
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客觀上表現爲喪失履約能力,宏觀上表現爲債務人自己知道不能清償債務,債權人也能夠預測到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根據破產法的規定,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的條件可以分爲兩種:
①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其財產不能償還全部的債務;
②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二、債務人申請破產的程序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8條的規定,債務人申請破產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2、申請目的;
3、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4、人民法院認爲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的規定,債務人申請破產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檔案:
(1)書面破產申請;
(2)企業主體資格證明;
(3)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主要負責人名單;
(4)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
(5)企業虧損情況的書面說明,並附審計報告;
(6)企業自破產申請日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企業投資情況等;
(7)企業在金融機構開設帳戶的詳細情況,包括開戶審批材料、賬號、資金等;(8)企業債權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務人名稱、住所、債務數額、發生時間和催討償還情況;
(9)企業債務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權人名稱、住所、債權數額、發生時間;
(10)企業涉及的擔保情況;
(11)企業已發生的訴訟情況;
(12)人民法院認爲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的條件和程序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