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拿走債務人財物抵債如何定性

債權人能否拉走債務人的物品抵債應依情況而定。在未經債務人的許可下強行拿走,是違法的。債務人在場並未拒絕或阻攔的,可以視爲債務人默許債權人實施上述行爲。債權人不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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