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的行爲使抵押物價值減少,債權人能否要求債務人提前償還債務

如果抵押權人有證據證明抵押人的行爲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其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損害行爲。抵押人應當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如果抵押人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提前清償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條 抵押人的行爲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爲;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抵押人的行爲使抵押物價值減少,債權人能否要求債務人提前償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