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和債務人就抵押物過戶的規定是什麼?

債權人和債務人就抵押物過戶的規定是,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爲債權人所有的內容無效。該內容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

債權人和債務人就抵押物過戶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四百零一條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四百零三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條 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第四百零五條 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並轉移佔有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四百零七條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爲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併轉讓,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零八條 抵押人的行爲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爲;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第四百零九條 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是,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綜合上面所說的,只要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產生了抵押物,在訂立抵押合同時就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進行處理,一般在債務人不能清償時,對於抵押物在抵押的期間可以歸債權人佔有,但債權人不是抵押物的所有人,只能對抵押物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所以,在處理時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來保障到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