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拍賣債務人有抵押清償順序是什麼

一、抵押物拍賣概念

債權人拍賣債務人有抵押清償順序是什麼

抵押物拍賣是指當抵押人在規定時間內沒有還清或無力償還債權人欠款時,債權人便有權委託拍賣機構拍賣用於抵押的抵押物。

二、抵押物拍賣清償的順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6號)等規定及法律經驗,拍賣中有如下環節及問題需要特別注意,而這些問題也應當在我們設計“協議拍賣”法律條款時被重點關注:

1.關於拍賣機構的選擇及明確的拍賣委託(包括拍賣費用的承擔)。

不管是司法拍賣亦或是當事人自行協議拍賣,首先必須就拍賣機構達成一致,並向拍賣機構出具明確的不可撤銷的拍賣委託或簽訂拍賣協議。對於拍賣過程中涉及的佣金、公告費用等支出的承擔,當事人可協商確定。

2、關於是否評估,以及由何機構進行評估(包括對評估報告的異議及評估費用的承擔)的約定。

評估並不是拍賣的必須程序或要求,當事人可以約定不進行評估。

3、關於拍賣保留價的確定。

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保留價可由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

4、關於拍賣公告的時間,以及公告的範圍及媒體的問題。

一般要求是,拍賣不動產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其他問題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

5、 關於競買保證金的收取及數額的確定,以及拍賣價款的繳納帳戶問題。

司法實務是,保證金的數額一般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五。申請執行人蔘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該問題也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

拍賣價款(包括保證金)的繳納帳戶一般是拍賣公司在債權人銀行開立的保證金專戶。

6. 再次拍賣的降價幅度、拍賣週期、拍賣成功後債務人的附隨義務等問題。

綜上所述,債權人拍賣債務人有抵押必須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照章執行。當債務人被證明無力償還所欠借款時,債權人可以委託拍賣機構介入對所抵押物品進行處理。值得注意的是,債權人無權私自對債務人的所抵押物品進行變賣或處理。而且必須根據合同條款進行相關抵押品的處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邯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