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賠償順序抵押債權是什麼?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破產清算賠償順序抵押債權是什麼?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抵押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佔有的擔保財產,在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就該抵押財產的變價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的總稱。

(二)破產清算

1、概念: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後,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所謂有關機關一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政府主管部門、證券管理部門等,專業人員一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

2、受理程式

在提出破產申請後,法院如受理破產清算案件,通常按下列程式進行:

成立清算組

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召開債權人會議

確認破產財產

確認破產債權

撥付破產費用

破產清算的結束

登報聲明

3、清算程序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序是:

(1)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爲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彙報工作;

(3)破產財產分配。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透過,報人民法院批准後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4)清算終結。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彙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並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5)註銷登記。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爲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原公司登記。

公司在進行破產和重組時,要對財產進行相映的清算清,算完畢之後則按照公司所欠的債務來進行償還,首先要將員工的工資進行償還清楚,然後再將員工的社會保險和所欠的稅款償還清楚,最終再買對其所欠的債務進行償還,如果名下財產不夠的話,則需要股東繼續來對債務進行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