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債權與抵押債權的清償順序是什麼?

一、擔保債權與抵押債權的清償順序是什麼?

擔保債權與抵押債權的清償順序是什麼?

擔保債權與抵押債權的清償順序爲:先擔保債權再抵押債權,擔保債權優於抵押債權。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公司欠勞動者的工資等、擔保債權債務、抵押債權債務。

物權優先於債權,擔保物權具有優先受償性是不可動搖的法則。破產法作爲民事特別法,在遵循民事基本法的原則的同時,對導源於民事基本法的一些制度、規則做了限制抑或擴張的規定。就擔保物權而言,依照《民法典》規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在破產法上,由於破產程序是一種概括執行程序,債務人企業一旦受破產宣告,其主體資格將不復存在,因而破產程序是以公平清償所有債權爲根本宗旨。這樣,擔保物權的至高無上的地位在破產程序中不得不受到制約,破產法在繼受“物權優先於債權”法則的基礎上,對擔保物權的優先性作了諸多限制。

二、破產清償順序的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中關於企業破產部分已被修訂;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 進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破產費用

(一)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二)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三)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共益債務:

(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四)爲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進一步加大保護普通職工的利益,控制企業進階管理人員的薪資支付;《民事訴訟法》和《企業破產法》兩者相比,《企業破產法》由於頒佈時間晚,更適應中國經濟情況的發展,其表述更爲更爲完善,更爲具體。

據《企業破產法》40條: 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

(一)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後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二)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爲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三)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爲法律規定 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 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據《企業破產法》109條: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我國法律嚴格保護債權債務關係當中債權人的利益,如果遇到了公司破產的情況,我們應當瞭解相關的清償的法律法規,用合法的程序以及途徑要求清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