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其他債權的擔保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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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其他債權的擔保是什麼?

債權是需要擔保的,抵押作爲債權擔保的一種方式肯定不是債權擔保的所有方式,那麼債權擔保還有沒有其他的方式如果有的話是什麼就成爲大家應該知道了解的問題。下面小編就爲大家總結歸納一下抵押權其他債權的擔保的有關問題,希望可以對大家瞭解抵押權其他債權的擔保方面的知識有所幫助。

一、抵押權其他債權的擔保

1、抵押權

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爲抵押人,債權人爲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爲抵押財產。如某人向銀行申請貸款,並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這時銀行即爲抵押權人。

抵押權(Pledge)是擔保物權。抵押權是針對財產的交換價值而設定的一種物權,它本質上是價值權,其目的在於以擔保財產的交換價值確保債權得以清償。故從抵押權的性質和目的的角度來看,抵押權是擔保物權。

抵押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擔保物權。債權人無須爲了自己債權的清償而在自己的財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權是爲擔保債權的清償而設定的,它只能存在於債權人以外的債務人或者願意提供財產爲債務人履行債務作擔保的第三人。

抵押權屬約定擔保物權而非法定擔保物權。根據《物權法》第181條、185條以及《擔保法》[2]第33條、38條至43條規定,抵押權系由當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設定。當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財產、抵押期限、抵押擔保範圍以及當事人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進行約定,並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債權合同中的抵押條款中予以明確。

抵押權是不轉移標的物佔有的物權,抵押權的公示主要是登記,抵押權的成立與存續,只需登記即可,不必轉移標的物的佔有。

2、其他債權擔保

保證: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爲。具有代爲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動產質押: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權利質押: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債券、存款單;應收賬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留置: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定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抵押權其他債權的擔保等相關資訊如上所述。透過上文的闡述我們可以從中得知抵押權僅僅是債權的一種擔保方式,除了抵押債權的擔保方式還有保證、動產質押、權利質押、留置以及定金等方式。因此,我們在遇到債券擔保的時候不能僅考慮抵押一種可能,還需要考慮其他的情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