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擔保抵押權實現債權的順序

連帶責任擔保抵押權實現債權的順序

連帶責任擔保抵押權實現債權的順序

擔保制度是債權人實現債權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措施,在民間借貸和銀行借貸中有很大的作用。可以有效降低債權債務的風險,連帶責任擔保抵押權也就是人們口中的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混合成的混合擔保,混合擔保實現債權的順序在我國《擔保法》中有明確的規定。

一、 含義

1、連帶責任擔保

《擔保法》第19條還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2、《擔保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一般抵押權的含義爲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爲抵押人,債權人爲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爲抵押財產。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實現債權的順序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

在人保與物保並存時,適用《擔保法》第28條(保證人絕對優待主義),即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被擔保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情形,債權人應依約實現債權;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解釋》第38條第1款(“平等主義”模式):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也即是,《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8條條第1款修改了擔保法第28條的模式,明確區分債務人提供物保和第三人提供物保兩種情形,並分別採取“保證人絕對優待主義”和“平等主義”模式。

《民法典》第392條(“私法自治原則+保證人絕對優待主義+平等主義”模式):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綜上,連帶責任擔保抵押權的實現債權順序是,有簽訂合同的按合同中約定的內容執行,而且不用區分物品擔保的類型。在沒有簽訂合同或合同中未約定的情況下,如果算借債方自己的物品,則優先實行物品擔保,如果是他人提供的物品,則連帶責任的擔保人和債權人由債權人自己決定。目前我國在混合擔保具體實施上的制度尚不夠完善,但相信隨着法制社會的建設,必然越來越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