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擔保責任抵押

連帶擔保責任抵押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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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擔保責任的擔保期限

根據《擔保法》第26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擔保法》第26條的規定即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具體說就是,債權人在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超過此期限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法律將不予保護。

保證期間屬於民法理論中的除斥期間,權利人享有某項實體權利的存續期間,期間經過,該項實體權利即告消滅,他來自於實體法,消滅的是實體上的權利。根據《擔保法解釋》第31條:“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