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與股權的清償權優先順序

當企業破產清算時,該企業的債權與股權的清償權優先順序爲一般債務次級債務優先股普通股。
一般債務債券通常由地方政府發行,用其稅收還本付息。發行此種債券所募集的資金往往用於修建高速公路、機場公園等市政設施。
次級債務是指銀行發行的,固定期限不低於5年(包括5年)。除非銀行倒閉或清算,不用於彌補銀行日常經營損失,且該項債務的索償權排在存款和其他負債之後的商業銀行長期債務。
優先股是享有優先權的股票。優先股的股東對公司資產、利潤分配等享有優先權,其風險較小。但是優先股股東對公司事務無表決權。
普通股是享有普通權利、承擔普通義務的股份,是公司股份的最基本形式。普通股的股東對公司的管理、收益享有平等權利,根據公司經營效益分紅,風險較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債權與股權的清償權優先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