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債權與股權清償順序的規定是什麼?

一、企業債權與股權清償順序的規定是什麼?

企業債權與股權清償順序的規定是什麼?

當企業破產清算時,該企業的債券與股權的清償權優先順序爲一般債務,次級債務,優先股,普通股。根據我國《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具體:應當先償還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其次償還破產人欠繳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最後再行償還普通破產債權。如果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二、破產宣告的法律後果

1、債務人自破產宣告之日起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爲債權人利益確有必要繼續生產經營的,須經人民法院許可。

2、破產企業從破產宣告之日起,即喪失對自己財產的管理權和處分權,其全部財產由清算組接管。債務人的銀行帳戶只能由清算組使用。

3、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組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

4、破產企業的財產在其他民事訴訟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凍結的,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通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並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辦理移交手續。

5、企業被宣告破產後,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員。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財會人員、財產保管人員必須留守。

6、破產企業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內,所實施的某些法律行爲無效,如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放棄自己的債權等行爲,均屬無效的法律行爲。

三、法院會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情形

1、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且與債權人不能達成和解協議;

2、因債務人的欺詐或者其他違法行爲而成立的和解協議;

3、債務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和解協議;

4、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經利害關係人申請。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企業破產時債權與股權的清償順序是最後的,但債權人的債權要由於股權,股東利益是最後分配的。在我國企業破產是按照法律規定的順序進行清償的,並不是債權人所佔債權比例多就能夠優先得到清償,此時我們一定要及時的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