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債權與普通債權的優先順序

質押債權與普通債權的優先順序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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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債權與普通債權的比較有哪些

優先債權人和普通債權人是一個相對概念,這個概念僅存在於企業破產清償程序中。
破產法中定義了以下幾個優先清償債權:
破產費用。指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發生費用,《破產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破產費用包括:包括訴訟費用,管理、處理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管理人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等。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
共益債務。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爲了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產程序順利進行而發生的債務。例如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爲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設定財產擔保的債權。也就是對企業享有抵押質押權的債權人或享有企業保證的債權人。
除了以上列出的優先債權之外的債權就是普通債權人。
優先債權的優先體現在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上。
較特殊的是設定了財產擔保的破產債權,該債權以擔保財產拍賣變現價值優先受償。不足清償部分按照普通債權參與分配。(暫時不討論別除權,那個比較複雜)
然後剩餘的沒有設定財產擔保的按照這個順序清償:
破產費用>職工欠款>欠繳稅款>共益債務>普通債權
由此可見,設定了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是優先債權人,破產費用中法院和管理人是優先債權人,企業職工是優先債權人,代表國家的財政部門是優先債權人,共益債務債權人是優先債權人,其他的債權人是普通債權人。
samurai... 推薦於:2017-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