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清算一定要清算帳戶嗎

是的。
公司解散後一定要做清算:
1、普通清算是指公司依法組成的清算組,按法定程序進行的自行清算。
2、特別清算是指公司應當清算,但由於出現了一些障礙因素導致未清算、或拖延清算、或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股東的利益時,依據債權人或股東的申請,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干預和監督的清算。
3、破產清算是指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宣告破產後,由人民法院組織管理人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在破產清算中,人民法院和公司債權人直接參與公司清算。清算的義務人爲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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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