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破產清算的相關問題

一、法院強制執行清算股東個人財產會被執行嗎?

強制執行破產清算的相關問題

會被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1、對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並強制被執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也可以直接採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用於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

2、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

3、被執行人在其獨資開辦的法人企業中擁有的投資權益被凍結後,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轉讓,以轉讓所得清償其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徵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後,予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人民法院也可允許並監督被執行人自行轉讓其投資權益或股權,將轉讓所得收益用於清償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根據《公司法解釋(二)》第15條規定,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確認;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人民法院確認。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清算組不得執行。據此可知,在法院組織清算的情況下,清算方案應報法院確認後纔可執行。

二、企業法人破產的申請

1、破產的申請 破產的申請分爲債務人的申請和債權人的申請二類。 債權人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債務人破產:

第一,須爲具有給付內容的請求權;

第二,須爲法律上可強制執行的請示權;

第三,須爲已到期的請求權。因此,以下幾種情況的當事人沒有破產申請權:

(1)基於物權或人身權提出的 給付內容的請求。例如,排除妨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特定物的原物返還請求權,原則上無破產申請權。

(2)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

(3)喪失了申請執行權的債權。

(4)未到期的債權。

司法實踐中,有擔保的債權人通常情況下很少申請債務人破產,因爲他有從抵押物中優先受償的權利,如果他有把握由抵押物受償,他不會申請債務人破產。那麼,有財產抵押擔保的債權人有無權提出破產申請呢?我們認爲,否定有財產抵押擔保的債權人的破產申請權,法律上並無根據。如果出現抵押權實現困難或不能由抵押物充分受償的情況,有擔保的債權人仍可提出破產申請。 債務人的破產申請,一般情況下,由債務人自主決定。但國有企業申請破產,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 非國有企業申請破產,是否須經批准和同意,目前法律上並無規定。但依據《公司法》第38條和第10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行使對公司解散、清算事項作出決議的職權。因此,我們認爲,公司自願申請破產,與公司解散一樣,是關係公司存亡和股東權益得失的重大事項,也應照此辦理。

透過以上的內容,相信大家對於強制執行破產清算的相關問題有一個清晰的理解。不過,小編還是希望公司的經營者能夠採取正確的經營措施,保證公司能夠平穩快速的發展,這樣不僅可以帶動就業還可以爲我國的經濟發展做貢獻。如果由於特殊原因,公司經營不善,公司決策者應該及時的採取防範措施,儘量減少損失,保證更多人的經濟利益,從而做到維護好我國的經濟發展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