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透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在公司解散的過程要成立清算組,以保證破產清算的進行!那麼在公司破產清算組成立之後,要開始接管公司,究竟要接管些什麼東西呢?
清算組成立後,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應當全面移交公司管理權,需要移交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清算公司公章的接交和管理,並從接交之日起建立公章使用審批登記制度,指定專人保管。須移交的公司公章包括:
(1)公司公章;
(2)公司內各職能部門的印章;
(3)各種財務印章及合同印章;
(4)獨立法人分支機構的印章;
(5)非獨立法人的分支機構的印章。
2、債權債務清單,要求不能遺漏,按清算組的要求詳細填寫相關內容。
3、資產清單,按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分類登記,按清算組的要求詳細填寫相關內容。
4、職工花名冊,含在職和離退休的全體人員的花名冊,要記載工齡、工種、用工形式、工資及工資拖欠、社保拖欠等情形。
5、合同書、協議書,各種法律檔案及廠內相關檔案分類統計移交。
6、財務賬冊及相關財務資料。
7、企業購買的有價證券,享有的無形資產的權利憑證。
8、企業的歷史檔案等其他應當移交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