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融券業務不得出現哪些行爲

融資融券業務不得出現哪些行爲
融資融券業務不得出現以下行爲:
1、誘導不適當的客戶開展融資融券業務;
2、未向客戶充分揭示風險
3、違規挪用客戶擔保物;
4、進行利益輸送和商業賄賂;
5、爲客戶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規避資訊披露義務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提供便利;
6、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爲。
法律依據: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第四條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爲:
(一)誘導不適當的客戶開展融資融券業務;
(二)未向客戶充分揭示風險;
(三)違規挪用客戶擔保物;
(四)進行利益輸送和商業賄賂;
(五)爲客戶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規避資訊披露義務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提供便利;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