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點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何納稅

一、試點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何納稅

試點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何納稅

按照《試點實施辦法》和《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認定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試點實施之後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試點實施之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二、出售固定資產怎麼交稅

根據稅法的規定,銷售固定資產本身可能涉及的稅收主要是增值稅或者營業稅。連帶的還有所得稅、城建稅等。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第二條規定,自2016年2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繳納增值稅,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對於不同的固定資產,如房屋建築物,應徵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遊艇,其他固定資產,徵收稅款的規定各有不同。

根據稅法的規定:

1、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應徵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遊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徵增值稅。

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是指屬於應徵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遊艇以及不同時具備三個條件的使用過的其他屬於貨物的固定資產。

三個條件爲:

(1)屬於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

(2)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並確已使用過的貨物;

(3)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

2、對銷售除上述應稅固定資產以外的使用過的其他屬於貨物的固定資產,暫免徵收增值稅。

3、銷售不動產的,應當按照銷售額交納5%的營業稅。

相關的企業在進行銷售時需要繳納相關的稅收,我國對銷售過使用的固定資產試點進行相關的稅收。這類稅收的標準是根據相應的時間節點進行決定的。在09年1月1日前收取2%,在09年1月1日後的安裝4%進行收取,保護我國的稅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