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如何確定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通常包括以下幾類:
(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和代管人爲納稅人。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實際使用人爲納稅人。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稅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法律依據】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爲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