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資產納稅義務時間怎麼確定

一、轉讓資產納稅義務時間怎麼確定?

轉讓資產納稅義務時間怎麼確定

轉讓除土地使用權以外的無形資產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憑據的當天。轉讓土地使用權,採用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三十一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三十三條 納稅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減稅、免稅。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並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第三十四條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必須給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

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覈定其應納稅額: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定帳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定帳簿但未設定的;

(三)擅自銷燬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定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稅務機關覈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二、偷稅漏稅的行政處罰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轉讓資產的納稅義務時間並不是法律強行規定的,因爲在資產轉讓的過程中,雙方約定的付款時間是不一樣的,有些是一次性結清,有些是預收款,還有些是分期付款,所以納稅義務時間不能一概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