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國有資產轉讓方式有哪些?

產權交易的方式是指產權交易雙方爲完成交易所採用的爲法律法規允許的交易方式,如協議轉讓、競價拍賣、招投標方式。

我國的國有資產轉讓方式有哪些?

1、協議轉讓

協議轉讓是指產權的轉讓由交易雙方透過洽談、協商以簽訂交易協議,一方支付價款,另一方轉移產權的交易方式。協議轉讓是這些年來產權轉讓最爲流行的做法。根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企業研究所組織的一項調研發現,在2004年以前的國有企業改制中,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比例高達90%。這種現象的產生有地方政府行爲主導的原因,更主要是由於缺失有針對性地法律規範。

2、拍賣

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由於拍賣是以競買人應價的高低爲標準,若轉讓標的只以價格因素衡量,而不需要參考其他因素時,拍賣即爲較佳的國有產權轉讓方式。容國公開競價,將轉讓標的轉讓給最高應價者,實現收益的最大化。

3、招投標

招投標轉讓是指轉讓產權有多名受讓意向者,轉讓標的物相對複雜,以公開競爭的形式,由評標委員會評出的最優標者成交的產權方式。招投標以一種更規則化和透明的方式考慮非價格因素,使轉讓人在價格因素與非價格因素之間取得一個比較好的平衡,也給競標人一個公平透明的競爭機會。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經公開徵集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時,轉讓方應當與產權交易機構協商,根據轉讓標的的具體情況採取拍賣或者招投標方式組織實施產權交易。

採取拍賣方式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採取招投標方式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成交後,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產權轉讓合同,並應當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

經公開徵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可以採取協議轉讓的方式。

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進行充分協商,依法妥善處理轉讓中所涉及的相關事項後,草簽產權轉讓合同,並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我國的國有資產的轉讓是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規定的,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應當注意相關的國有資產的程序以及條件等,以避免出現不必要的資產糾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