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改制企業審計

對改制企業審計

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爲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併以後,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併以後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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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改制社有企業審計監督的對策


(一)出資人監督到位。供銷社作爲社有企業的出資者,須摸清改制企業家底,做好改制關鍵部位監督,審計機構須全程參與社有企業改制工作。一是出資人不缺位。供銷社作爲社有企業的出資人,應加強改制前社有資產的審計監督、聘請中介機構、評估結果的確認、改制作價的確定和改制後1-2年社有資產的跟蹤監督,防範社有資產低價轉讓、資產流失情況的發生。二是改制審覈到位。檢查改制基準日前的企業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是否真實、合法,摸清企業家底,確定改制基準日淨資產額。審查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和評估報告是否準確、有效,關注評估採取的技術方法、價格標準的合理合法性,評估價值是否明顯偏離實際,有無漏評、漏報、錯評、少估等情況。三是監管股東出資。應嚴格監控企業管理層、員工和戰略投資者的出資到位情況,應設立專戶收繳入股款,防止以社有企業名義貸款、員工個人向企業貸款入股、投資者以種種名義抽回出資款等情況的發生,改制後1-3年嚴格監控企業資本金、營運資金的增減變化情況,確保資金到位使用。

(二)完善改制機制。一是建立資訊披露機制。供銷社應建立一套公開、透明的資訊披露機制,披露社有企業改制前的社有資產存量的分佈構成、數量、價值和經營效益增減變動情況,改制後定期披露財務報表在內的基本經營資訊,披露社有資產日常經營管理狀況、保值增值情況以及重大管理決策的程序、內容和相關責任人等相關資訊,透過定期和不定期披露,確保社有資產安全、高效。二是健全資本進退機制。供銷社應建立社有資本進入退出機制,對改制成功的企業應加大資本注入,對競爭激烈、連年虧損且運營不規範的企業,社有資本應及時退出,退出暫時有困難的,可透過承包經營、授權經營等方式,規避“虧承擔,盈不享”的風險,確保社有資產保值增值。

小編是從整個供銷社企業改制的全過程來討論的。首先就是供銷社企業改制在改制之前準備的並不是很充分,其次就是改制過程中監督也不到位,最後,在改制完成之後,相關的審計工作做得也不是很好,因此需要進一步完善改制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