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學校董事會成員有什麼權利

學校設立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機構,下同),由名理事組成(理事會由舉辦者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人數不少於5人,總人數一般爲奇數,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理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首批理事由舉辦者推選,以後的理事按照理事會章程推選。理事長、理事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覈預算決算,決定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變更、終止;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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