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董事會的公司章程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設立: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除此之外,有限公司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爲三人至十三人。董事會職權除法律規定外,可以由公司章程予以規定。另外,董事會成員任期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可連選連任。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法律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設立董事會的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爲五人至十九人,其中可以有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透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成員任期和職權與前述有限責任公司一樣,但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八條,第一百零八條至第一百一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