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於30日,並不得超過60日。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收購要約期限屆滿前15日內,收購人不得變更收購要約,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在要約收購期間,被收購公司董事不得辭職。【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