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收購的期限規定

要約收購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還是經常看見的,因爲公司之間的競爭是非常激烈的,一旦競爭力下降,很容易出現被收購的情形。當然,提出要約收購是有期限規定,那麼本站小編就爲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要約收購的期限規定,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要約收購的期限規定

一、要約收購的期限規定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四十九條收購要約人在發出收購要約前應當向證監會作出有關書面報告;在發出收購要約的同時應當向受要約人、證券交易場所提供本身情況的說明和與該要約有關的全部資訊,並保證材料真實、準確、完整,不產生誤導。

收購要約的效期不得少於三十個工作日,自收購要約發出之日起計算。自收購要約發出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收購要約人不得撤回其收購要約。

《證券法》第83條規定了最長要約期間,即“收購要約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並不得超過60日,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二、要約收購的程序

(一)、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者須公佈資訊。即透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

(二)、持股百分之三十繼續收購時的要約。

發出收購要約,收購人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並載明規定事項。

在收購要約的有效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回其收購要約。

(三)、終止上市。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

(四)、股東可要求收購人收購未收購的股票。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時,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收購行爲完成後,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公司法》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其企業的形式。

(五)、要約收購要約期間排除其他方式收購。

(六)、收購完成後股票限制轉讓。收購人對所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爲完成後的六七月內不得轉讓。

(七)、股票更換。透過要約收購方式獲取被收購公司股份並將該公司撤銷的,爲公司合併,被撤銷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

(八)、收購結束的報告。收購上市公司的行爲結束後,收購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

要約收購是市場中公司重組的一種表現,它有利於增強收購公司的競爭力,但是市場中要約收購出現多了,很容易造成壟斷,所以,應完善要約收購得到相關法律法規。如果對要約收購有疑問的,小編建議登入本站平臺找專業律師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