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與普通合夥企業的區別

個人獨資企業與普通合夥企業的區別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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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與合夥企業的區別

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爲經營共同事業,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分險的營利性組織.其包括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1、普通合夥企業由2人以上普通合夥人(沒有上限規定)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夥企業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其中普通合夥人至少有1人,當有限合夥企業只剩下普通合夥人時,應當轉爲普通合夥企業,如果只剩下有限合夥人時,應當解散。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的一種形式。個人獨資企業,簡稱獨資企業,是指由一個自然人投資,全部資產爲投資人所有的營利性經濟組織。獨資企業是一種很古老的企業形式,至今仍廣泛運用於商業經營中,其典型特徵是個人出資、個人經營。個人自負盈虧和自擔風險,屬於民營企業。

有限責任公司和個人獨資企業之間的區別:

1、註冊資金:有限責任最低3萬元;個人獨資沒有要求;   2、出資人:有限責任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出資設立;   3、責任: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4、出資方式: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爲出資的財產除外。而個人獨資企業則對投資人的出資方式,種類,期限均沒有任何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