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公司入股和個人入股

合夥公司入股和個人入股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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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入股和個人入股的區別

區別如下:
1、入股程序不同:個人入股程序相對簡單,公司入股在工商局程序更復雜一點。
2、收入分紅不同:個人入股分紅屬於個人,公司入股屬於公司。
3、承擔責任不同:個人入股由個人承擔責任。公司入股則由公司整體承擔責任。
《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法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缺一不可:即法人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社會組織;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法人必須擁有獨立的財產,作爲其獨立參加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的名稱是其區別於其他社會組織的標誌符號;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指法人對自己的民事行爲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三十七條  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