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診所合夥經營範圍

口腔診所合夥經營範圍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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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診所


1、設定人、主要負責人必須爲同一人並具備執業醫師資格。

2、牙椅:設有牙科治療椅1臺。

3、人員:設一臺牙科治療椅,人員配備不少於2人;設二臺牙科治療椅,人員配備不少於3人;設三臺牙科治療椅,人員配備不少於5人。

4、至少有1名口腔執業醫師,1名口腔執業助理醫師。

5、房屋:

①每牙科治療椅建築面積不少於25平方米;診室每牙科治療椅淨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醫學|教育網整理。

②配備紫外線燈。

6、設備:有基本設備和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設備及中醫診療器具。

7、制定並張掛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制定防範、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併成冊可用。

8、註冊資金到位。

綜上所述,在醫療機構基本標準中,對門診基本標準、農村衛生室標準、大型醫院基本標準等進行了劃分,主要的區分依據是醫護人員數量、質量和醫療設備情況及醫療場所面積。衛生部門都根據基本標準每年對醫療機構進行驗收檢查,如果發現達不到標準的會要求其整改,直至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