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房裁足書撤回

法院拍賣房裁足書撤回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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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房限購嗎

法院拍賣的房子能買,但是要注意以下幾類風險,如果風險過大,建議謹慎決定是否參與競買。
一、房屋所有權證的辦理難以確定
因爲開發商在樓盤開發時需要在規劃、住建、國土等政府主管部門拿到相應的審批檔案,而法院在執行相關案件時很難準確、及時地提供與房產證辦理的資訊,因此就會導致拍賣房屋的所有權證書辦理會出現問題。
如何判斷是否會出現這樣的風險?要看該房屋在拍賣前的所有權狀況,如果該房屋在法院查封前屬於合法登記的房產且產權手續齊備,則可依據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那麼,如果該房屋在法院查封之前沒有辦理產權證或初始產權登記,且沒有辦理的原因是原所有權人存在違法行爲或不具備產權登記的條件,相關政府主管部門不予登記的,這種情況購買查封的房屋是沒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的。但如果原所有權人不能辦理產權登記的情況,只因不具備主管機關要求的條件而無法辦理,那麼條件具備後或法院透過強制執行使之能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的,購房人也可以辦理房屋所有權。
二、房屋質量沒保障
因爲在法院委託拍賣機構進行拍賣時,通常只是對明顯的瑕疵進行簡單描述,對於房屋存在的其他隱祕或暫時不能顯現的質量問題都不會體現。因此,即便進行了現場查勘,也會存在相應的質量瑕疵風險。
一般來說,如果因爲開發商資金鍊斷裂延期交房,這種房屋經常會因爲在施工時偷工減料,開發商使用的建築材料以次充好,導致存在質量瑕疵。但因爲這些房子還沒有經過長期實際居住使用,因此無法發現隱蔽問題。並且這些問題很難透過訴訟解決。因爲法院一般會認爲,房屋原所有人在拍賣前只要告知拍賣公司房屋存在某種瑕疵情況,拍賣公司又將這一情況如實告知競買人,並聲明僅以房屋現狀拍賣,就視爲均已依法履行了瑕疵告知義務。競買人對所競買的物品負有謹慎的注意義務,應對拍賣標的物瞭解清楚後參與競買,所以只要實際參與了,法院就會推定自願接受這種現實,因此通常情況下,不會支援競買人的訴求。
三、法律規定的執行迴轉
《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這一規定,就是我們所說的執行迴轉,法院錯判後,可以依據該規定執行。
通俗地講,“執行迴轉”即是在執行程序結束後,原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經過法定程序被撤銷,以至於取得財產的一方當事人喪失了取得的合法依據,法院重新採取執行措施,將已經執行的財產退還給原被執行人,恢復到執行程序開始前的狀態的情形。
如何對抗執行迴轉?我們認爲,應該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來與之相抗衡,法律基本的價值取向應當是保障交易安全,《物權法》設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出賣人或者爲他人設立擔保物權的人,是無權處分人,買受人及取得擔保物權人是善意(不知情且無過失)的當事人時,則可善意取得房產的所有權或者擔保物權。因此,爲了保障交易安全,最大限度保護透過拍賣取得房產的當事人利益,法律應該賦予善意取得對抗執行迴轉的效力。同時,因錯判遭受損失者,應該透過司法途徑獲得賠償。
這種執行迴轉的情況雖然並不多見,但對競拍人的損害卻是巨大的。因爲目前,在這種情況下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可以透過善意取得制度來進行救濟,所以最現實的辦法可能就是選擇與相關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做出一定讓步了。
四、購房成本風險
這裏面通常包含兩方面,一是拍賣的房產不接受貸款,競拍人必須一次性支付。二是實際購房成本加上拍賣佣金可能要高於相同戶型、面積的房屋。與市場上的一般二手房交易不同,拍賣房的交易過程中涉及到兩個重要費用,一是拍賣保證金,二是拍賣成交後需支付給拍賣公司的佣金。
其中保證金是競拍人蔘與競拍的“過路費”,競拍人應在拍賣會舉行前若干天將保證金打入專門帳戶,並憑藉保證金收據到拍賣公司辦理報名競買手續。
拍賣成交後,競拍人的保證金衝抵購房款,如未成交拍賣結束後將退還保證金。競拍成功後,競拍人除了要繳納二手房交易中涉及的相關稅費外,還要根據具體成交金額,支付給拍賣公司一定比例的佣金。佣金比例一般爲房價總額的1%~5%之間。
另外,如果被拍賣房屋所佔用的土地是劃撥的土地使用權,那麼,在拍得房屋後辦理所有權證時,還必須補繳土地出讓金。因此,在參與拍賣時,還必須留心土地使用權取得問題。
五、實際居住人拒絕搬離房屋
如果房屋有承租人或是存在惡意一房二賣的情況,在拍賣後也有可能會發生實際居住者拒絕搬走,進而引發新的訴訟。
這個風險一般是比較少見的,但在我們辦理的案件中也曾經出現過。這種情況發生在有銀行參與的房屋買賣的連環訴訟中,銀行享有房屋的抵押權,透過法院直接拍賣使抵押權變現。但房屋租賃人由於租約未到,拒絕搬離房屋,這種情況下一般要等到租賃合同到期後實際入住人才搬離房屋。或者,房屋所有權人惡意將房屋賣給第二手購買人,由於第二手購買人已經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辦理了入住手續,並對房屋進行裝修,第二手購買人拒絕搬離。這種情況下,過往的判例一般是房主將全款退給二手購買人,拍賣人方可入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