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被收購後的債務債券處理

企業被收購後的債務債券處理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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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債券違約怎麼處理

 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機制下,債券違約後,債權人主要可以透過以下幾種途徑追償:
第一是與債務人進行協商,達成債務重組方案;第二是尋求司法救濟,包括違約求償訴訟,破產訴訟(重整、清算)等;第三,對於有擔保或抵押物增信的債券,債權人還可以向擔保人追償或處置抵押物就處置價款優先受償。

而從實際情況來看,我國債券違約後的一般處置流程爲:

1、債券違約後,爲了避免進入破產流程,大多數債務人會與債權人進行協商,提出追加擔保,限制債務人的資產處置,給出後續償債方式等一系列的債務重組方案;

2、當債務重組推進不利或超過一定期限還未兌付時,債權人往往會尋求司法救濟;

3、若發行人尚不滿足破產條件,債權人可以提起違約求償訴訟;

4、若發行人已經達到破產條件,債權人可以提起破產訴訟,之後大多進入破產重整程序。

實際操作中出現相關情況時,請密切注意企業發出的相關公告,避免因錯漏企業資訊而對自己的債權造成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