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後單位賠償

認定工傷後,由工傷保險機構與用人單位分別承擔工傷者的賠償或支付工傷待遇的責任義務。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工傷認定後單位賠償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