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勞動能力鑑定要準備以下材料:(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複印件;(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複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四)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法律依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五條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的勞動能力初次鑑定、複查鑑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對初次鑑定或者複查鑑定結論不服提出的再次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