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申請傷殘鑑定的時效

再次申請工傷鑑定的時間是在收到鑑定結論之後的15天之內,而且,本人和家屬在拿到工傷鑑定結論書以後不能只關注於工傷鑑定的具體傷殘級別情況,在鑑定書當中對再次申請工傷鑑定的時限本身就寫得非常的清楚,超過15天都沒有提出異議的,就表明認同了第一次工傷鑑定的結論。

重新申請傷殘鑑定的時效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