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規定,當事人如對首次司法鑑定結論有異議,可以依法申請重新鑑定或補充鑑定,情形包括: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鑑定程序嚴重違法: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