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鑑定可以申請重新鑑定嗎

可以。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收到鑑定結果後三日內向事故處理機構提出申請,要求重新鑑定即可。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檢驗報告、鑑定意見進行審覈,並在收到檢驗報告、鑑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檢驗報告、鑑定意見覆印件送達當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檢驗、鑑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可能影響檢驗報告、鑑定意見公正、客觀的;
(二)鑑定機構、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質和條件的;
(三)檢驗報告、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故意作虛假鑑定的;
(五)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六)檢材虛假或者檢材被損壞、不具備鑑定條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響檢驗報告、鑑定意見公正、客觀的情形。
檢驗報告、鑑定意見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應當在收到檢驗報告、鑑定意見之日起三日內重新委託檢驗、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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