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傷殘鑑定標準

一級傷殘鑑定標準:根據我國傷殘鑑定規定,一級傷殘鑑定標準爲:
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傷致;
a、植物狀態;
b、極度智力缺損(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
c、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d、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2、頭面部損傷致雙側眼球缺失;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5級。
3、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4、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嚥功能嚴重障礙。
5、胸部損傷致:
a、肺葉切除或雙側胸膜嚴重廣泛粘連或胸廓嚴重畸形,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b、心功不全,心功w級;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6、腹部損傷致:
a、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嚴重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雙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7、肢體損傷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8、面板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90%以上。
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一級傷殘爲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爲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爲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爲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爲:一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爲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一級傷殘鑑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