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中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的

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程序中,職工應當提供其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存在事故傷亡事實等基本證據,這些證據是工傷認定的前提,剩下的則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其近親屬認爲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爲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
職工或其近親屬認爲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爲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做出工傷認定結論。

工傷認定中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