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了自殺或自殘的不能認定爲工傷,但自殺、自殘應當是正常意識支配下的行爲。如果用人單位明知職工有精神病,卻不負擔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義務,致使職工無意自殺的,也應當認定爲工傷。